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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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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16:48:59

要想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必须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企业注册资本、技术人员、设备、业绩等都是资质审核的重要因素。在实务中,由于设计资质相关问题会产生纠纷,九天鲲鹏集团小编为您进行总结,希望能引起企业的重视,避免此类问题。

  情形一、无资质或资质越级承揽设计业务

  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从事建筑活动或者虽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但不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均属违法行为,由此而签订的设计合同按照《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定性为无效合同。

  前文涉及到设计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前一种为“无资质”承揽,例如实务中,大量设计咨询企业在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情况下,以签订设计咨询合同的名义进行实质的设计工作(如进行施工蓝图设计),这将可能导致设计部分的合同内容无效。后一种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即设计企业的资质低于工程资质标准,包括如未达到不同建设项目类型的面积、高度、复杂程度等设计规模大小所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越级”一般会直接导致设计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类推适用,认为无资质/低资质等级的设计主体在设计合同签订后、工作成果(如设计图纸)完全交付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补正。

  因此,在有上述纠纷隐患时,设计咨询企业只要能及时取得相应等级资质的,相关设计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情形二、不满足资质要求而承揽设计业务个别阶段

  建设工程的设计环节,一般要经历方案设计阶段(包括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实施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不同的设计阶段需要设计文件有相应的内容和深度,如在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动力、预算等各专业通过文字、图形、图表表述到了何种程度,以上内容都影响着设计文件是否完成、合格,是否能否达到报建的条件。

  很多建筑设计企业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初步设计之前的设计阶段(即方案设计阶段)不需要有相应的设计资质。造成这种误区,大多是基于对方案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或者概念设计的误读。

  就方案设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于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境内企业投标人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可见,方案设计也有工程设计资质准入要求。

  有学者认为,方案设计是设计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事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重要项目证件能否顺利取得,且从设计深度要求来看,许多内容诸如总平面图中的坐标、拟建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等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提供建筑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服务的,如无资质也可能导致设计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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