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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恶意低价竞争有望得到遏制 10月1日起实施!

      一些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也导致了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一些招标项目只关注于价格,忽视了产品质量、性能等一系列的技术指标,恶意低价竞争有望得到遏制!10月1日起实施!详细内容资质街小编为您解答。


  6月2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最低价中标,该改改改了》社评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通报》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


  同时,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产品购销领域存在的“低价中标”提问,询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有效遏制这类现象?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回应时,详细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


  各种信息表明,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已引起政府高层领导重视,恶意低价竞争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该《办法》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业内人士指出,该文件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最低价中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回应“低价中标”时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多方面工作,解决上述问题: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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