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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营改增”还是“赢改憎”?具体还得看施工企业?

 “营改增”后,集团与子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此时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双方结算必须均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必须取得抬头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形式上相当于集团公司内部分包行为。


  企业中标后将施工项目整体交由另一施工企业进行具体施工管理与作业,企业只是定期按一定比率收取管理费。“营改增”后,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制度,中标企业进项税额来源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分包款,要想抵扣该部分分包款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给中标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后,要想抵扣进项税额,双方结算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载体,这种分包模式可能存在《建筑法》中的违法转包行为,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关于劳务管理方面


  对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施工企业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施工企业,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即“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总包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选择与施工企业签订清包工合同,人工费可抵扣3%。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施工企业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施工企业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


  无需承担工人社保费用总包选择与施工企业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达到双赢,故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可以了,发票可以抵扣3%。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缴纳社保问题就实际情况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可以在与工人签合同时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其次,改变企业原有的定价策略。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之处,除了在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上,还在于一个是价内税,另一个是价外税。“营改增”后,企业就需要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采取增值税状况下价税分离劳务定价方式,不含增值税价款主要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应收劳务总金额为不含税价款乘1.11。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毛利率的稳定与提升,以保持或增强其原有的竞争力,具体措施为:一是材料采购包括设备的购买,要充分比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成本,主要是供应商若为一般纳税人,考虑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成本,与免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成本比较,取其低,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提升毛利率。二是销售环节,充分利用房地产等下游企业,增值税“营改增”后也可以抵扣的特点,不增加采购方原有负担情况下,作出最有利的劳务定价,进一步提升毛利率


  一般计税项目投标报价应做的准备工作


  “营改增”价税分离,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关于投标报价问题,在有关部门尚未明确改变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属性,企业怎样对新承接工程进行投标报价。要统一思想,形成本企业自己新的投标报价策略方案。


  “营改增”后应针对不同施工板块,不同施工地域,结合企业内部定额标准,进行具体施工项目的综合流转税率分析,确定企业的平均流转税负率,改进标前测算体系,调整现有的投标成本价测算方式,并制定适合企业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一套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


  PPP项目中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PPP项目,项目公司在漫长的建设期内均不会有运营收入,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前期支付的进项税额税率高低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和资金时间成本。特别是在PPP项目未来的运营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税率高低的影响尤为明显,比如垃圾处理收入、污水处理收入等。


  在营业税制下,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其金额包含在工程造价成本内。“营改增”后,根据住建部的文件精神,招投标金额为不含税工程造价金额外加相应的增值税税额。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税前工程造价相同的情况下,额外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项目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率的高低以及进项税额占用资金时间成本的高低。


  因为,PPP项目,项目公司在漫长的建设期内均不会有运营收入,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前期支付的进项税额税率高低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和资金时间成本,特别是在PPP项目未来的运营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税率高低的影响尤为明显,比如垃圾处理收入、污水处理收入等。


  税务筹划方面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应做以下工作:首先,做好纳税主体资格的备案。由于不同的增值率下,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不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事先计算出其实际增值率,结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进行选择,作出税负较低主体资格的备案。


  其次,注重采购环节的筹划。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等购买时,除了考虑采购对象在质量、规格等方面满足要求外,还应从成本角度出发,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权衡,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和选择,若选择一般纳税人,还应注意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系统考虑,综合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建立在企业价值最大化总体目标下而开展的,不能是一个税种的税负减低了,而另外税负增加了,也不应该是一个部门的利益提升了,另外的部门利益降低更多,在进行筹划时,应以整个经营活动为筹划对象,通盘考虑,既要成本效益兼顾,又要考虑长远利益,做出最佳筹划方案:


  一、利用税率差异,注重递延纳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一般采购一般劳务和货物的税率为17%,可以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筹划,需要注意的是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早抵扣,实现递延纳税目的。


  二、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把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其税务筹划的重要切入点之一,及时全面获取税收优惠法规政策,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创造要件,实现在最多环节上,最多项目上,最大金额,最长期限上设计税收优惠筹划方案。


  三、利用好原营业税优惠延续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建筑劳务等服务,适用零税率;建筑施工企业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政策等。


  “营改增”后,由于涉税业务的较以前复杂,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因此增加,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下的内部控制框架,全面、深入收集和识别税务风险点,及时发现各种影响涉税业务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建立良好的涉税信息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的涉税控制制度,确保有效执行,加强企业对涉税业务的内部审计监督。


  通过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实现合法纳税,合法、合理税务筹划,科学合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价值增值。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跟财政、税务机关积极协调沟通,在重点涉税安排上,比如转移定价等能与税务机关事先达成一致,树立良好纳税信誉,深入研究税收法规及政策,争取试点期间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争取小规模纳税人能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也可抵扣,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从整体上确保“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总体上保持“平衡”。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账务处理流程的优化,涉税会计科目的增多,纳税申报的变化等,都加大了相关会计工作的难度,对会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强化对税收政策以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培训与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能够适应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费用中,人工等相关费用依然占有重要的比重,而劳务费用很难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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