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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 并采取计分制!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9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项目经理有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记分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从每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为期12个月,满分12分。记分周期到期,累计未达到12分的,记分自动清零。所有记分记录存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第五条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3分、2分、1分四种。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六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第七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第八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现场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第九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制定质量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项目部各岗位人员质量安全职责,并严格执行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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