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资质街获悉,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抓好四项主要任务,国办发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要这样公开!
一、突出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以下8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
2、批准结果信息
3、招标投标信息
4、征收土地信息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6、施工有关信息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8、竣工有关信息
二、明确公开主体
1、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
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招标投标信息
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
3、征收土地信息
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
5、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
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
四、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确定为已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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