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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动真格了!发布新规严惩“串通投标”行为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该《办法》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明确。


  串通投标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七)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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