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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如何详细了解招投标?这六点可不容错过!get

  2018年如何详细了解招投标?我们都知道招投标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有多么的重要,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很多朋友都有这样那样的疑惑,2018年如何详细了解招投标?这六点可不容错过!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一些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该怎么界定项目属性?


  关于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题,是87号令起草过程中讨论的一个重点。大家可以看到,18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和最终出台的87号令是不一样的。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87号令第七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3、为什么允许设定最高限价,却不能设最低限价?


  招标限价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天花板”最高限价,还有一个是最低限价。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允许设定最高限价比较好理解,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第一,目前,预算管理周期是一个预算年度的,从申报项目预算到真正组织实施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的往往超过一年。有些项目标的的市场价格变动很快,在报预算时可能比较贵。比如,项目预算报了一百万元,但真正到采购的时候,按照正常的市场价,七八十万元就足够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在预算额度内设一个最高限价。


  第二,采购人的项目内容可能发生了变化。比如,报预算时可能报了一个很大的项目,涉及的事项比较多。采购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思考,可能对采购的具体内容作了调整,精简了一些内容,不再需要那么多预算。


  第三,因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是公开的,对于一些市场竞争不充分、投标人往往只有三四家的项目,当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采购内容作了精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供应商紧贴着公开的项目预算报价,也有必要在预算额度内另外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


  4、第十四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方式该怎么理解?


  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87号令和18号令最主要的区别之一。


  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投标人只能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产生,87号令又增加了两种,一种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另一种是采购人书面推荐。可以看出,采购人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了。“有权必有责”,为防控廉政风险,87号令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一是采用后两种方式的,还要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且备选供应商和最终随机抽取产生的供应商至少要保证2∶1的比例。


  5、第十八条关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如何理解掌握?


  第一,关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本条规定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这主要也是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为了保证交易规则的公平。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时,不希望太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发布招标公告后,往往将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设置得非常短。我甚至曾经看到过个别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只有半天,过期不候。


  第二,除了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外,87号令第十六条还规定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期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期限是五个工作日。这两个期限都是五个工作日,而且在实践中这两个期限往往是重合的,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二者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公告的期限,就是固定的五个工作日,一个文件提供的期限,是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二为一。这样规定,也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提高采购效率。其中还暗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公开招标也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6、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吗?为什么不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


  关于开标活动的参与主体,87号令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即“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这一条内容虽然很简短,但内涵非常丰富。


  投标人参加开标,到底是他的权利,还是他的义务?实践中有不少地方把它作为投标人的一项义务,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活动,甚至有的地方还要求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否则投标无效。这种做法对外地供应商、尤其是对那些频繁参加各地招投标活动的大企业而言,显然不够公平,也没有必要,可以说这就是一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开标活动本身高度公开,开标现场有录音录像设备,已经能够保证开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并没有非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当场亲自做决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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