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令698号发布后这些资格认定被取消!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取消行政审批16项,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此次决定还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具体如下:
工程领域方面的6废止1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的“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原条例: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删去第十五条。
原条例: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原条例:
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承担评价任务。
《城市供水条例》
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原条例: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原条例: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土地调查条例》
删去《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资质和”。
原条例: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原条例: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
原条例: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docx
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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