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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业新政策:湖北物业如何收费?速来围观!

  结合4月1日起执行的《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近日湖北襄阳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我市的具体实施细则。资质街请专业人士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明确空置新房物业费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湖北襄阳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科长佘思敏介绍,参照武汉等国内多个城市的比例设置,我市最终确定,房屋交付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70%的物业服务费。


  自有车位仍需缴服务费


  《办法》规定,对于已经买了或租了车库(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再额外收取停车费。


  针对此条,湖北襄阳市进一步明确,为保证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进行维护管理,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业主可按车库(位)的数量或法定产权面积收取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


  住宅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湖北襄阳市关于《办法》的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此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直接执行文件中规定的指导定价。其中有两个收费等级:一级收费等级,高层住宅不超过1.4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超过0.9元/平方米·月;二级收费等级中,高层住宅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超过0.7元/平方米·月。另新增规定,别墅类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


  新旧政策这样衔接


  佘思敏介绍,《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业主维权时,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管热线投诉。对服务行为、服务质量和与物业权属、计费面积相关的问题,可以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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