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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折达公路事件内幕曝光 齐偷工减料、拖欠款项于一身!

  最近工程领域闹的沸沸扬扬的甘肃折达公路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而事件的起因就是福建平潭老板的举报。甘肃折达公路中的第三标段属于典型的围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偷工减料、隐瞒事故、拖欠款项等“顽疾”于一身的项目。


  事件的爆料人,也是央视新闻的举报人:林忠民(福建平潭人),同时也是甘肃折达公路中的第三标段考勒隧道进口施工队负责人,他带领的施工队完成了考勒隧道一半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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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林忠民自述:


  2009年8月,他前往兰州了解折达公路第三标段工程。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同为福建老乡的林文(福建凯文隧道公司的股东)。


  林文向林忠民展示了折达公路三标段中标通知书,中标方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现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西北建设公司),中标价2.64亿元,工期699天,项目经理葛建兵。


  林忠民介绍,葛建兵是核工业西北建设公司人员,林文当时也自称是这个公司的人,“我8月9号看的项目,当晚就和林文达成了口头协议。因为是朋友介绍,又是老乡,就没签书面协议。


  林忠民与林文约定,由林忠民负责折达公路三标段考勒隧道进口端工程,共1076米,每米工程价款为53800元,再加上临建费用和土方费用,工程价款共6300万元,林文抽工程价款的20%作为管理费(管理费抽点之高超乎你的想象)。


  此外,林忠民还表示,林文要他先提供600万元押金,等施工队进场后,业主支付10%的预付款后退还。若进场一个月后预付款不到位,林文将为这笔押金按民间借贷支付利息。


  折达公路三标段2009年8月16日工人进场开始干活,2012年8月工程完工。至2012年12月,除去一些主材,如钢筋、水泥、砂石等,林忠民说自己只从林文处拿到2100万元左右。2013年12月27日,折达公路通过交工验收通车。至2015年,林文拖欠他工程款、押金及利息共2700万元左右


  后面的事情大家也都知道了,林忠民于是走上了疯狂的举报之路,先后向甘肃省纪委、国家信访总局等部门举报折达公路项目存在转分包、偷工减料、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媒体关注。(前一脚还称兄道弟免签协议,后一脚就举报上访我要你亡等丑态百出)


  当然了上面只是表象,真正的违法分包操作内幕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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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夏折桥至兰州达川公路ZD3合同段是山西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创世公司)股东高帅、法人委托人王会兴和福建凯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凯文公司)原法人李云贵、股东林文等人使用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资质违法、违规围标中标,并以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折达ZD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名义招收施工队伍,非法将国家重点工程进行分包转卖,欺诈施工队以谋取非法暴利,并把一切工程风险推给施工队。


  核工业西北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09年8月4日中标折达公路三标工程后,与甘肃省公路局签订了《临夏折桥至兰州达川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即折达公路第三标段(ZD3)承包合同书。


  林忠民是隧道一队,承包的是考勒隧道进口端工程。平潭贯通工程公司是隧道二队,承包的是考勒隧道出口端和张家塬隧道进口端的工程。施工期间,隧道一队和隧道二队均发生多起伤亡事故,但是有两起没有上报,属于隐瞒事故


  到这里,整个事件已经非常清晰了,这就是典型的围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偷工减料和因利益分配不均所导致的“隧闹”。


  案例分析:


  一、关于隐瞒事故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由此可见,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否则必须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关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作出界定,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而《建筑法》亦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三、偷工减料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担责情况


  偷工减料:违反我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偷工减料现场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此案的举报人林忠民,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偷工减料的实施方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制止?作为既得利益者为什么等到利益冲突的时候才想起举报?这种知法犯法、贼喊捉贼、倒打一耙的行为,才是要负刑事责任的第一人,而作为涉事方的其他相关成员肯定也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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