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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这10大禁忌情形 触碰就会被处分!

  开展招投标工作,每个参加人员能不能对腐败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能不能恪守党的原则和国家法律。对那些貌似友好和善意的举动保持清醒,心无旁骛地为单位为企业干实事办好事,不要怕别人怎么议论、指点,心中自有主义在、心中自有主见在,只有这样才能守住“底线”,不碰“红线”,赢得这场“比赛”。


  1、违规借出资质证明、公章


  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图章和图签,或者以挂靠方式使用本企业名义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


  2、明令禁止的工程项目


  承揽明令禁止的(垫资、经评审亏损、使用中介承揽以及需缴纳大额现金投标保证金、大额低价风险保证金等)工程项目的。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为开拓市场的除外。


  3、在招投标活动中,私下串通


  在招投标活动中私下串通,围标、陪标的。


  4、挪用经营费用


  违规支付、挪用、侵占经营费用的。


  《职工违规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承揽明令禁止的(垫资、经评审亏损、使用中介承揽以及需缴纳大额现金投标保证金、大额低价风险保证金等)工程项目的。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为开拓市场的除外;


  (二)虚构经营承揽项目、虚报经营业绩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私下串通,围标、陪标的;


  (四)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图章和图签,或者以挂靠方式使用本企业名义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的;


  (五)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规避招标的;


  (六)违规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出具银行保函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承包或者与他人合伙承揽工程的;


  (八)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招标活动的;


  (九)违规支付、挪用、侵占经营费用的;


  (十)有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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