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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2018年解读 如何了解才能更深刻更全面?

  招投标法2018年解读?国家颁布招投标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规范招投标行为,招投标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招标法也在不断的修改,招投标法2018年解读如何能够了解更深刻更全面?


  招投标法2018年解读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解读:对于国家支持创新、支持节能环保的政策,这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无需解读。但对于“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解读:建筑工程项目一般说来是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特点的项目,如果反过来是否可以理解把“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可以设置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解读:


  1)如果授权是在招标之前,发布招标公告时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是否会存在明显排斥其他投标人?是否会出现新“围标”“串标”模式?采取什么措施进行有效避免和遏制?


  2)如果授权是在开标之后,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宣布的,哪是否还需要补充一定的条件、时间点?是否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现象?


  3)既然“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哪评标委员会再评审中标人的工作有效性?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评标流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进行?“授权中标人”和“评标推荐中标第一人”如果存在价格费用等实质性条件差异,如何界定?谁说了算?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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