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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单位被降低资质将公示两年 吊销资质证书暂定3年!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涉及建筑业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和应用,根据《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监管、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行政处罚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双公示”有关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公示,或向政府门户网站、上级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河南”、“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推送(报送)涉及建筑业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时,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明确相应的公示期限。


  警告类处罚公示期限暂定3个月;罚款类处罚公示期限暂定3—6个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处罚公示期限为暂扣期限,但因安全生产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示期限暂定4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类处罚公示期限暂定6个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处罚公示期限暂定6个月,但行政处罚决定的停产、停业期限超过6个月的按处罚决定的停产、停业期限执行;降低资质等级类处罚公示期限暂定为2年;吊销资质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处罚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受到多类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不予累加,按期限长的执行。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限届满的,由录入单位将行政处罚信息从公开平台上移出,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二、规范处罚信息管理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的,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处罚机关核实后应向公示网站提供核实结果及处理建议,公示网站根据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对于警告、罚款类的行政处罚,公示期内行政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站应在征得行政处罚机关同意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其他处罚公示期内不得撤下处罚信息。


  三、规范处罚信息应用


  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河南”、“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是涉及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网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行政处罚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示期限的行政处罚信息或非上述网站信息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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