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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疑:建企项目部公章运用广泛 不同情形又该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企业需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公章,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情形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情形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情形五: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作者丨任思远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内容来源:张国印建设工程号作者:张国印律师


  对施工企业而言,刻制项目部公章容易,管理却难,项目部公章是项目部印章中的管理重点。可以说,鲜有施工企业没有因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而付出过代价的。一个工程施工完毕,甚至移交发包方后,有多少施工企业领导有这样一份自信:这个项目不会出现企业所不掌握的盖有项目部公章的债权文书?恐怕不会很多,现实中大量此方面的纠纷案件已可见一斑。有的施工企业因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令施工企业领导们心有余悸。笔者多年来一直在为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深感项目部公章管理风险防不胜防,拟通过本文梳理主要问题与应对建议,希望有利于施工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此方面风险。


  一、项目部公章刻制审批监督不够


  有的施工企业在需要刻制项目部公章时,有关领导安排一个员工就去刻制了,刻制后即投入使用,没有相关刻制项目部公章的申请审批手续。


  存在的风险:一、项目部公章刻制数量、时间及刻制人员等无档案信息记录;二、无项目部公章刻制后投入使用的交接记录;三、无项目部公章投入使用的相关文件,无投入使用时间、使用范围资料依据;四、一个员工办理刻制项目部公章工作,对于刻制的项目部公章数量、交付企业前是否使用等问题无相关监督。


  应对措施:1、施工企业可规定拟刻制项目部公章必须报经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2、施工企业可规定由经管部门统一刻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刻制印章;3、项目部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刻制项目部公章时,必须有两人同往办理;5、对于申请刻制文件等有关资料及刻制的印章,必须在企业经管部门首先备案;6、项目部公章刻制后的所有交接工作,必须留有交接手续资料。


  二、项目部尚未正式成立即已刻制公章并使用


  在项目部尚未正式成立时,有的施工企业即刻制了项目部公章,并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书。


  存在的风险:一、可能被工商等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所签合同等法律文书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无论所签合同等法律文书是否有效,施工企业都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应对措施:1、在项目部正式成立后申请刻制项目部公章;2、按照施工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刻制。


  三、未在公安部门指定刻章单位刻制项目部公章


  刻制项目部公章时,有的施工企业没有在公安机关指定刻章单位刻制,而是随意找一单位或个人刻制。


  存在的风险:一、可能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二、所刻制公章可能被刻制的单位或个人假冒;三、需要寻找刻制的单位或个人时,可能已无从查找。


  应对措施:《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如刻制项目部公章,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四、没有申请对项目部公章备案


  有的施工企业没有对项目部公章向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意识,或者知道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刻制后即投入使用。


  存在的风险:一、可能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二、出现项目部公章被假冒情况,对真实的项目部公章认定困难。


  应对措施:1、施工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之后方可启用项目部公章;2、目前,有的公安机关受理项目部公章备案,有的公安机关却不受理。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应尽量对项目部公章办案备案手续,以便能够对假冒的项目部公章进行鉴定,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可留存相关已申请证据;3、在启用项目部公章前,施工企业应有正式发文;4、在启用项目部公章的发文中,应注明启用日期、使用范围等内容。如替换原有公章的,还应声明原章废止;5、项目部公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存样本备查。


  五、刻制项目部公章等印章过多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有的施工企业刻制的项目部印章过多,除项目部公章、财务部门印章外,还刻制了有合同专用章、办公室章、各主要科室章等,还有的施工企业在一个项目上刻制有两枚项目部公章。


  存在的风险:一、印章越多,管理难度越大,风险越大;二、所刻制的印章都存在使用不当风险,如在对外合同等法律文书上加盖办公室章、科室章,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有多枚项目部公章时,可能被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四、有多枚项目部公章时,对假冒的项目部公章认定难度更大。


  应对措施:1、项目与施工企业经营地在同一地区,可不刻制项目部公章,以减少因项目部公章使用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2、在同一地区,仍需刻制项目部公章的,项目部印章可由企业相关部门保管。具体使用时,项目人员到相关部门加盖,或者相关部门人员到项目加盖;3、不能出现两枚以上项目部公章,如存在,必须停用、销毁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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