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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大变动!环保部发文明确资质认定新要求!

  为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环境监测机构将迎来资质洗牌,资质补充认定、报告签字人终身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1、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2、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3、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健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


  2、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


  3、实施处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资质认定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严重失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将违规违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加强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受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


  生态环境部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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