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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有了新进展!一起看看争议焦点!

  最近,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经过此前两次认真审议,并再次调研、综合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三次审议稿就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服务费调整,车库、车位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和修改完善。


  1、小区车库车位须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非业主


  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经业主大会或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次审议稿拟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3、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的,拟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项目,并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妥管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


  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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