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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10万!深圳出台城市照明管理新政策!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深圳将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1997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三类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绿道;


  二是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


  三是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此外,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城市主要景观廊道、城市重要交通门户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办法》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抢修。单盏灭灯等简单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线路、设备损坏等较复杂故障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涉及改造、整治,无特殊配件等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故障,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公告提醒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办法》提出,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的,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


  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拒不缴纳罚款的,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可依法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相关处罚信息通报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公共征信等单位,纳入信用记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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