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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资质可在当天完成审批 这个政策何时能全国性推广?

  自2018年8月1日起,厦门试行建企资质申请告知承诺制。涉及的资质有: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


  具体流程如下:


  1、网上申请:


  登录省门户网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告知承诺书》电子签章。


  2、一日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资质证书,及时送达。


  3、2月内核查: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此外,首次申请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3个月中的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文件原文:


  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试行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09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参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筑业企业(下称“申请人”)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一、试点范围及期限


  注册地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和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报由厦门市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等事项),适用本细则。试点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省门户网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电子签章。


  (二)审批


  对行政审批平台中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资质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公示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公开期限1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受理部门:建设投诉中心,电话:2216060。


  网上公开的企业申请资质信息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信息。


  2.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材料:(1)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材料。(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核查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三、批后核查


  (一)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后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核查意见,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整改。申请人应在整改期内按核查意见一次性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结果核查。申请人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自该资质证书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三)行政审批部门将前两款被撤销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若发生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该资质转移的,在批后核查期限届满之前,暂停办理。


  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厦门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7.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8.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的企业需提供):


  (1)代表业绩施工阶段的社保证明;


  (2)代表业绩的施工单位开具的项目任职证明;


  (3)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及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附施工许可证;


  (4)其余按第13条第(1-5)点要求提交。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首次申请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3个月中的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增项、延续、升级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人员受理日前6个月中的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13.业绩资料(升级的企业需提供),包括:


  (1)工程中标通知书;


  (2)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4)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5)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材料;


  (6)建安工程发票,其中,以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发票总额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要求的70%;


  (7)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的,企业代表业绩须提供施工许可证,或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证明;


  (8)申报地基基础、建筑幕墙及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须提供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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