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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事件屡屡发生 史上最严“防拖欠”政策出炉!

    导致“欠薪”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情况下并不在施工企业。更何况绝大多数施工企业也不愿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许多苦衷也是无处申诉的。


  近日,广西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不是一味对施工单位施压,更多从建设单位和制度方面入手,试图从根源上斩断“拖欠”顽疾。


  因文件较长,我们将其中要点摘录如下:


  1、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能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专业分包、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3、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房建和市政领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签约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提交银行保函。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4、竣工后严审:工程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不履行合同或其他违法情况的,不予出具竣工证明。


  5、因“拖欠”登上“黑名单”的,严禁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


  6、一票否决:在评优评先活动中要坚持对未执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文件原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建发〔2018〕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办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整治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源头治理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依法处置、长效防范、协同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着力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


  (二)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由各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农民工入场作业前,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方式、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劳动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


  (三)全面推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务工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全面落实实名制务工管理。施工企业在各项目部需配备劳资专管员,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等“四清”目标,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四)全面加强劳动用工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用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用工实名制以及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


  (五)全面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有关权利和义务等信息。


  (六)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专业分包、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源头监管制度


  (一)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自2018年起,全区各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具体办法。施工企业原则上均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由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共同监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将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款单列,优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专用账户,专门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要求,落实和完善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三)全面落实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检查与评优评先挂钩制度。施工企业每月要将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工资拖欠等情况报送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保存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开展市场行为检查时,要将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必检内容,对制度落实不力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作为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全面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加快施工过程结算推行,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


  四、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一)全面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农民工欠薪案件查处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工程项目承包分包关系、拖欠主体、拖欠金额和其他拖欠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处置等方面给予积极协调配合。对涉及拖欠工程款的,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引导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矛盾。


  (二)全面加大建筑市场信用惩戒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欠薪预警监控机制,对存在举报投诉、日常管理薄弱现象,涉嫌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有可能发生欠薪的建筑业企业或工程项目,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把欠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全面完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主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果断稳妥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严防发生个人极端事件;配合司法部门继续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畅通违法违规投诉和农民工维权举报渠道,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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