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11月21日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北京、上海、浙江作为试点省份。后续,许多省市陆续跟进在所辖区范围内进行承诺审批相关试点,但在所有通知中并未明确审批的具体办事流程及操作程序,今天安徽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具体措施的通知中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办事指南:
1、企业如何去办理?
答: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与信用监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及业绩量化指标,扫描上传资质申请相关附件和告知承诺书。
2、主管部门如何审批?
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后续核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组织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其不良行为。被撤销资质的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原文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办事指南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和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18〕208号)等有关精神,现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制定本告知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试点范围
经省政府批准,在我省具备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试点事项
由我厅本级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与信用监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及业绩量化指标,扫描上传资质申请相关附件和告知承诺书。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结果,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四、事后核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组织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其不良行为。被撤销资质的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其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附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书(模板)、
附录
______(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____年〕第__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技术负责人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
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称证书扫描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7、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8、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扫描件;
9、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0、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扫描件;
11、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扫描件。
结合我省实际,试点地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与信用监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及业绩量化指标,扫描上传资质申请相关附件和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申请人承诺内容与际情况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不良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承诺本公司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本公司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公司承诺已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本公司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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