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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到年底 要不回工程款?赶紧试试这些催款大法!

  又到年底催款季了,准备春运抢火车票?准备回家过大年?要到工程款才是王道。可是,要不到工程款,怎么办?你是不是正在为要回工程款焦头烂额?能否要回,能要回多少,你是不是心里没底?怎样要回,是不是让你一筹莫展?


   具体方法如下:


  1.以物抵债法


  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抵偿物要经济实用,宜于变现。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


  2.录音催讨法


  案例分析:有一个工程尾款30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2004年初,该施工企业法律顾问从收集证据入手,取得了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为维权奠定了基础。在获取上述证据后,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本案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


  由项目经理于2004年1月间拔打业主手机,通话主要内容:


  1、对方欠款数额;


  2、施工方自1994年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


  3、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通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录像证据中,现场环境、在场人员、项目经理拔打业主手机的过程清晰可见。随后又在移动公司提取了项目经理所使用的电话《通话清单》。至此,完成了中断时效的证据锁链,对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证据全部取得,为恢复诉讼时效提供了法律证据。


  3.银行转帐法


  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帐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的工作思路。


  4.协商对帐法


  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帐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5.离任审计法


  以企业内部领导离任审计为由,找到债务单位要求出具业务联系单。一旦出具对帐单,就是有效证据。


  6.故意主张法


  若欠款金额为4万元,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7.依法诉讼法


  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债权。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8.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某施工单位采用紧盯不放的办法,终使开发商偿还了工程款。该公司承建的一个房建项目,开发商老板为躲债,不见施工方清欠人员,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员专车追讨,经过近一个月的追踪终于在腊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开发商老板,使其自知理亏,连夜开出了几百万元的还款支票。


  9.内部招标法


  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通过制定下发《应收帐款内部招标办法》来规定招标费用支出标准、招标办法及委托收款合同书样本。


  案例分析:某公司先后推出315个、涉及资金1.07亿元的债权项目实行招标清欠,该公司1名职工先后承接了6个债权项目,更多追讨工程款方法请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设工程信息中心。共收回帐龄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万元。许多单位通过总结年度“清欠”工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动了清欠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10.延伸清欠法


  具体办法有:


  1、承接续建工程;


  2、与甲方共同找建设单位落实资金等方式收回工程欠款;


  3、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4、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11.债权转让法


  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


  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担了对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该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某公司采取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中的900多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合作方,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额债务。


  12.媒体曝光法


  云南某集团多次请云南当地电视台对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不还的某大厦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曝光,使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商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取得清欠效果。


  13.合同预防法


  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


  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


  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这些相关办法明确了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


  总结:


  人心肉长,甲方也不是无缘无故的拖欠款项,而是真的没法付,等到年底的时候,一个个关机、不接、短信呼,谁高兴啊,还不是没办法嘛!


  乙方呢,做工程不是做公益,不着急催款,可以当作感情投资,但是不催款不代表不要!所以该催的时候还是得催,毕竟都是自己的血汗钱。


  总之,甲乙双方还是一根绳上的蚂蚱,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也互相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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