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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行业信用动态管理办法 出借资质直接停投标资格!

  近日,河源市出台《建筑行业信用动态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包括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各方主体,都将接受信用信息动态监管。


  建筑行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提倡业主单位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或以上建筑行业企业。


  1、信用等级分为5个:


  ◾150分(不含150分)以上的为AAA级,表示信用很好;


  ◾120(不含120分)-150分的为AA级,表示信用良好;


  ◾100(不含100分)-120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较好;


  ◾70(不含70分)-100分为B级,表示信用一般;


  ◾70分或以下的为C级,表示信用差。


  2、对C级企业:


  ◾暂停其在河源市投标资格,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3、有下列行为之一,直接降为C级,不公布信用分值: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等;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5、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文件原文: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印发《河源市建筑行业信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规建通〔2018〕30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河源市建筑行业信用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书面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科或设计招投标科反映。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1月6日


河源市建筑行业信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有关信用的数据、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等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工程建设单位和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三)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四)工程监理企业;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


  (六)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企业;


  (七)建筑构配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九)其他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单位、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五条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通过市信用平台归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市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推送至国家和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


  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联合激励,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河源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包括自行申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记录两种方式,各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经核查后归集上传。信用信息实时统计,滚动公布。


  第七条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第八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本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各类表彰、奖励等优良信用信息上报,应附上该优良信用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录入、公布。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关执法机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附上证明资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四)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是指通过统一的记分标准,对建筑行业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实施记分,市信用平台对信用分值动态计算,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5个等级。150分(不含150分)以上的为AAA级,表示信用很好;120(不含120分)-150分的为AA级,表示信用良好;100(不含100分)-120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较好;70(不含70分)-100分为B级,表示信用一般;70分或以下的为C级,表示信用差。


  建筑行业企业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提倡业主单位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或以上建筑行业企业。


  第十二条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AAA、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以企业自律为主,适当减少抽查频率。


  1.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优先选择AAA、AA级企业;


  2.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A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B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河源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3.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C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依据企业承诺,暂停其在河源市投标资格,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不公布信用分值: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计分及公开期限


  河源市建筑行业企业优良信息依据《河源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为3年或以上。


  河源建筑行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依据《河源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进行扣分,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但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及委托机构按照职能及权限分工,依据《河源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发出《不良信用行为认定书》。


  各单位、各部门应于发出《不良信用行为认定书》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录入市信用平台,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公布。


  第十六条对不良信用行为已进行整改,企业可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核查,经查实整改确有实效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延长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市信用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陈述申辩人,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


  第二十条市住建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市住建局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对本信用管理办法及条文予以补充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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