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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联网”迫近 多管齐下治建筑行业乱象 建企生存艰难!

  2019年逐渐迫近,传说中“社保全国联网”的日子也快到了。今年以来,主管部门对社保的审查力度越来越严,不少建筑企业资质折在了社保这一环上。


  进入12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集中公布了一批“挂证”名单,以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人员“挂证”居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集中公布了一批“挂证”名单


  除了惩罚措施之外,各省市的主管部门还发起了一些“双管齐下”的活动,在竞赛排名中加入社保缴纳条款,按规定缴纳了社保才能抱走奖杯。


  通过种种政策及活动不难看出,主管部门下定决心清理建筑行业社保乱象,随着2019年的到来,这个力度将会更加强硬。


  那么,2019年社保真的会全国联网吗?


  统一收税≠社保联网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指出: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很多人将其理解为全国社保联网,其实这是不准确的。


  这份文件讲的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也就是让企业足额缴费、不偷税漏税,跟社保联网没有太大关系。


  那么,什么叫全国社保联网呢?


  社保联网指的是社保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不再出现自编号,全部采用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参与社会保障的编码,以方便人员流通。


  根据国家的安排,社保卡的信息将包括:个人参保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建筑业最新内幕,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业那点事儿。所以说,社保全国联网意味着只要是社会保险和证书注册单位不致,都将被查出来,人证分离、一证多挂的情况将终结。


  社保联网的基本思路是先“省内联网”再“全国联网”,但由于社保信息数量巨大,并且很多地方不愿共享数据,再加上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真正实现全国社保联网至少还需要一些时日。


  山雨将至,寒风满楼


  虽然实现全国社保联网还需时日,但建筑企业面临的“社保”危机并不少。随着建筑企业和相关人才证书的电子化,再加上四库一平台的成熟,绝大多数信息都已登记在册,能不能被查到全看主管部门的心情。


  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正式拉开“挂证”专项整治序幕。这份史无前例的文件对挂靠相关主体乃至整个行业的影响甚大。


  七部委联合协作查处“挂证”,这在之前从来没有过,确保了此次查处覆盖的范围,也体现国家对于此次专项整治的力度。其次,查处手段多。同时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单位、中介以及所有持证人员都要查。


  整治内容: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一、整治对象


  ◾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挂证相关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主要手段


  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三、从严处罚


  ◾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这次七部委联合“围剿”挂证,一定不要掉以轻心!


  1、2个月时间整改:


  即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从明年2月起,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的,从严处罚。


  随着2019年的迫近,建筑企业应该操心的,除了社保联网、挂证等信息,还有高额的社保和税率。企业生存不易,且行且珍重。


  还好近日有消息称,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一、多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未提企业养老保险转移事宜


  山西、湖北等多地税务机关网站已经发布公告,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是未提企业养老保险移交事宜,具体如下:


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湖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18年第1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2018年12月28日至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1月1日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4日


  划重点:


  1、公告只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3、公告未说明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具体情况。


  4、具体征收方式,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二、利好部分企业!新征管政策留下了缓冲期


  早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联合召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确保划转工作平稳落地进行统筹布置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如今暂缓将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为广大企业留下了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


  三、社保复杂,时间紧迫先抓重点


  社保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虽然类目不多,但其实很复杂。


  城镇职工缴纳标准是通过基数和适用费率计算得来的,基数和费率在每一个省、市甚至县也不尽相同,有的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有的按照上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有的费率低,有的费率高。


  而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缴纳标准也不同,也存在着地区差异。另外城乡居民流动性较大,征收方式多采取上门征收或线下窗口办理。


  每一个人的情况不同、地域不同,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且收费方式呈现多元化,复杂程度可以想象。社保征收工作,对于税务局来说,也需要一个过渡期。


  四、国务院明确!不增加企业负担


  国家此前专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人社部等四部委下发紧急文件,提出三点要求:


  1、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


  2、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3、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相信,下一阶段,国家会对社保法进行进一步适当的修改,合理降低相关费率,为企业进一步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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