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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违反者将收到重罚!

  春节即将来临,本应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然而一部分农民工一年到头挣得辛苦钱却要不到,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多省市颁发政策来严厉打击!


  一、青海省


  近日,从青海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2019年1月1日至31日,青海省考核各市州政府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强化全省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成效,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工作目标。


  本次考核以各地自查、考核组实地核查、综合评议三阶段方式分步实施。其中,2019年1月1日至10日,各市州政府对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市、自治州抽调人员组成4个核查组,于1月11日至25日实地核查。


  核查组将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核查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采取分级评分法,从高到低以A、B、C级确定各市州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将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重视不够,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C级。对于考核等级为C级的,领导小组将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该市州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令限期制定整改措施。


  本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是确保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真实性、准确性的重要环节。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全面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并及时解决整改,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


  二、武汉市


  近日,武汉出台《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1、转包、违法分包,未落实工资专户:


  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欠薪的,将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工程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工程承包企业一并列入“黑名单”。


  2、踩了这几条“红线”,立马列入“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列入“黑名单”将处处受限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和限制。


  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等。


  同时,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申请银行信贷、债券融资、股票发行、外汇额度等方面,相关部门均会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4、信用不予修复


  根据2018年4月发布的《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规定,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三、河南省


  12月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河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四万元以上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2、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3、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四、上海市


  《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全面实行农民工用工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应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禁止将劳务用工转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2、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投标文件或直接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总额及其结算方式。施工企业应在本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实行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代发制度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2018年底,在建工程项目中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4、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监管制度


  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人工费支付、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若查实存在问题的,行业监管部门应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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