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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部地方性法规:《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滁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滁州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权责关系,为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者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实现“灰土不遗撒、扬尘不上天”。该《条例》也是安徽省首部治理扬尘污染的单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防治措施方面,明确了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城市道路清扫及绿化保洁、非煤矿山企业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等与之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条例》,出现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时,扬尘污染防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条例通过明确职责,规定了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拒不改正的,以及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和以外的,均规定了相应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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