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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涉及住建厅3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我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突出照后减证。对审批事项逐一进行论证,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解、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有效管理目的事项,能减尽减,能合尽合,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


  做到放管并重。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社会的权力边界,放管结合,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实现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坚持依法改革。要对与事项设定和监管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到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工作目标: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全区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重点内容


  (一)改革的事项。我区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106项,其中党委宣传部1项,工信厅2项、公安厅6项、民政厅1项、财政厅2项、自然资源厅1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项、交通运输厅12项、农业农村厅3项、商务厅4项、文化和旅游厅10项、卫生健康委员会5项、应急管理厅6项、广播电视局14项、体育局1项、统计局1项、金融监督管理局1项、人民防空办公室3项、银川海关2项、宁夏银保监局1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项、市场监管厅(含药监)26项,共涉及21个部门和单位(见附表)。


  (二)改革的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2项。实施机关公安厅和交通厅要在国务院提出的改革举措基础上,就事项实施层级、取消审批后的监管重点和措施等方面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第一批19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告知内容应包括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对于第一批优化准入服务84项,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和痛点问题,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对于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在线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完善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综合监管。大力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构建全区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五)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进一步完善“信用宁夏”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加快建设宁夏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达、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自治区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宁夏”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以钉钉子的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狠抓工作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和司法厅要切实履行“证照分离”改革牵头职能,主动作为,协调、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司法厅牵头对改革事项所涉及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改革事项对应的自治区级各部门,应区分实施机关层级分类处理。对于属于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要积极与审批机关对接,明确审批方式改变后的具体监管措施;对于自治区本级审批事项,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对属于市、县审批的事项,要积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指导制定具体措施,审查并统一归集汇总。各部门具体管理措施须于2018年11月6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经审核后统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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