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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未拆封”却高分中标 5人因串标 受贿获刑!

  “标书未拆封"却高分中标!


  标书的正副本没有当场拆封,评标专家却给出高分。当地住建局经调查后,决定废标。


  2019年1月,该企业认为住建局“废标”的决定违法,向省住建厅提起行政复议。


  2018年10月30日13:30,《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EPC项目》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来自河北的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得分最高。


  2018年12月12日,海西州住建局决定废标。


  2019年1月,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认为海西州住建局处理决定违法,并申请行政复议。


  1、企业:废标决定违法


  申请人: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系海西州大昆仑博物馆项目投标人之一,且得分最高,被作出废标决定。)


  ◾评委专家通过电脑系统随机抽取产生。


  ◾招投标过程被全程录像,评标结果由评委专家独立作出。


  ◾评委专家观看了投标文件电子版,其内容与纸质相符。专家观看电子版的投标文件相当于审查了纸质文件,并且现场有质询的环节。


  2、住建局:多处违规


  海西州住建局调查后发现:


  ◾抽取评委专家时,未经主管部门和业主方代表到场监督,且未签字认可,抽取程序不合法合规。


  ◾申请人主张招投标过程被全程录像,录像过程就是监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该项目采取EPC招标方式,全省没有标准模板,但EPC模式是电子标书和纸质标书紧密结合才能确定最终评分,不能单独依据电子版内容确定结果。


  ◾在未拆封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正副本的情况下直接评出高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评分结果非客观公正。


  3、省住建厅


  2019年2月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行政复议决定书”。


  ◾抽取专家时,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及监督代表均未在场;


  ◾整个评标过程没有行业监督人员参与;


  违反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均未开封,评标委员会在未核实审阅纸质版的情况下直接评出高分;


  违反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混乱,出现任意更换评标专家组长及部分评标专家的情况。


  违反以下规定: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七条第五款


  最终,青海省住建厅认定:


  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EPC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西建字〔2018〕28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合法有据,本机关决定予以维持。


  文件原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建复决字〔2019〕第01号


  申请人: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路卫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EPC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19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EPC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海西州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EPC项目(下称博物馆项目)投标人之一,且得分最高,被申请人作出的废标决定缺少事实依据,违反合法性原则,应当予以撤销。理由有如下几点:


  1、博物馆项目的评委专家通过电脑系统随机抽取产生,在评标现场对密封的评委名单进行拆封并予以身份核对,故评委专家的选定符合相关规定。


  2、博物馆项目招投标过程被全程录像,评标结果由评委专家独立作出,评标过程没有行业监督人员参与的事实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3、申请人提供的博物馆项目的投标文件,虽然纸质的正副本文件没有当场拆封,但评委专家观看了投标文件电子版,其内容与纸质相符,专家观看电子版的投标文件相当于审查了纸质文件,并且现场有质询的环节,因此专家评委的评分有据可循。


  被申请人称:


  1、博物馆项目虽然通过电脑系统自动抽取评委专家,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方代表到场监督,且在抽取评委专家名单上监督部门和业主代表未签字认可,抽取程序不合法合规。


  2、申请人主张招投标过程被全程录像,录像过程就是监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均明文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3、该项目采取EPC招标方式,全省没有标准模板,但EPC模式是电子标书和纸质标书紧密结合才能确定最终评分,不能单独依据电子版内容确定结果,且申请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标书,专家评委在未拆封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正副本的情况下直接评出高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评分结果非客观公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6条规定,亦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


  4、被申请人在充分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该项目招标无效的决定,是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作出的准确判断,并非申请人所谓的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本机关认为:2018年10月30日13:30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展的《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EPC项目》开标评标活动,在其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抽取专家时,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及监督代表均未在场;


  二是整个评标过程没有行业监督人员参与;


  三是金大陆展览装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均未开封,评标委员会在未核实审阅纸质版的情况下直接评出高分;


  四是评标过程混乱,出现任意更换评标专家组长及部分评标专家的情况。


  以上情况有现场视频资料及海西州住建局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项目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以上几个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专家评委抽取及监督问题


  项目在未通知也未经业主、监督方及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到场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抽取专家评委,且专家抽取过程中既没通知招标人,也没有履行相关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人数、回避单位、回避专家等信息,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因此,项目评委专家抽取过程违反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专家抽取程序,且经业主和监督方提出异议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未重新抽取,抽取专家评委过程监督缺失。


  二、关于现场未开封纸质版投标文件问题


  《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览及装饰EPC项目》采用EPC方式招标,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评标须以纸质版投标文件评定为依据,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专家评委在未拆封申请人纸质版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正副本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


  三、关于开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更换的问题


  《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览及装饰EPC项目》开标评标过程混乱,出现任意更换评标专家组长及部分评标专家的情形。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青公资发〔2016〕12号)第八条规定: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该项目评标组长本次技术评分超过技术平均分最大43.09%,而没有作出解释说明,评标报告中也无相关资料。


  综上,项目评标过程存在形式随意、评委主观倾向性大等影响客观公正评标的情况,违反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该项目招投标的效力问题


  本次招投标活动,在招标人和监督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选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且过程中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现场对招标文件未予拆封及当众宣读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评标机构未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规定: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及依法查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大昆仑博物馆(包含群艺馆及公共区)展陈及装修EPC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西建字〔2018〕28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合法有据,本机关决定予以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人因串标、受贿获刑,清出专家库、永不录用!


  近日,再有6个评标专家因串标、受贿被公开通报,清出评标专家库永不再录用。其中5人获刑或处罚金。


  盛忆寒: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叶晓明: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周强: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判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汪胡帆: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认定,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蒋体贤: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认定,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刘柳让:评标活动,违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决定:自即日起取消盛忆寒、叶晓明、周强、汪胡帆、蒋体贤、刘柳让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清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永不再录用。


  通报原文:


关于取消盛忆寒等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通报


  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盛忆寒2015年10月在萧山区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区块(空港家园)项目施工监理项目、萧山区北干街道畈里张社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施工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0109刑初1749号)判决:盛忆寒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叶晓明2015年10月在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口村湘湖三期安置房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0109刑初1749号)判决:叶晓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周强2015年12月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盈二安置小区项目、2015年11月在萧山区文创大厦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0109刑初1749号)判决:周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汪胡帆2015年12月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盈二安置小区项目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0109刑初138号)认定,汪胡帆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蒋体贤2015年12月在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口村湘湖三期安置房项目监理项目评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0109刑初138号)认定,蒋体贤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刘柳让2015年11月在萧山区文创大厦监理项目评标活动,违规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市监稽处字〔2018〕105号)对刘柳让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浙招标专家(2014)41号第十五条,决定自即日起取消盛忆寒、叶晓明、周强、汪胡帆、蒋体贤、刘柳让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清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永不再录用。


  望各位评标专家引以为戒,严肃评标纪律和规矩,共同维护和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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