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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会被认定围标串标!一定要极力避免!

  4月19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电子投标文件认定处理的指导意见》等3个征求意见稿,要求切实解决围标串标。


  “串标”认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电子投标文件


  1、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2、其他问题:


  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领导干部“打招呼”


  1、针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2、被“打招呼人”(指相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等)应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做好保密和避嫌工作,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3、“打招呼”行为包括:


  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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