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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资质升级业绩作假,资质撤销列入黑名单,并处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建罚字〔2020〕6号 )

被处罚人:福建旭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066598906L);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21号4幢301。 法定代表人:蔡小妹,企业经理。 
  经查实,你公司在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交了虚假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依法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予以行政处罚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9〕12号)。2.福建省住建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闽建许〔2019〕58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已撤销你公司违法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禁止你公司3年内再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建罚字〔2020〕5号 )

被处罚人:福建省红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1572994776D);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盖洋镇柳里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建 ,企业经理。 
  经查实,你公司在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并取得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交了虚假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依法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予以行政处罚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9〕12号)。2.福建省住建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闽建许〔2018〕144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已撤销你公司违法取得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禁止你公司3年内再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建罚字〔2020〕4号 )

被处罚人:福建省炳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310661250T),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398-13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军,企业经理。 
  经查实,你公司在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交了虚假工程业绩,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请依法对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予以行政处罚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9〕12号)。2.福建省住建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闽建许〔2019〕103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已撤销你公司违法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禁止你公司3年内再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财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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