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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这57种情形一律拉黑!严重的可降级/吊销资质

5月19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接下来跟着资质街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详情吧。

《办法》中列出针对招投标领域的57项“黑名单”情形,涉及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其中包括“挂证”、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此外,对列入“黑名单”后的处罚也进行明确。

对注册人员

不作为企业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

对企业

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

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建企,将进行资质核查,达不到资质要求的,降级或吊销资质;

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按上限实施处罚。

列入“黑名单”情形如下:

招标人

1、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5、招标人在评标委 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发布信息或者未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信息的。

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2、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3、招标代理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4、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评标专家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7、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8、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者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的;

9、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0、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11、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12、评标委员会成员携带通讯工具、录音录像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进入评标区的;

13、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或者私下串通,试图影响他人独立评标的。

投标人

1、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5、投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6、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7、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8、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10、发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1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注册资格的;

12、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工许可文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工许可文件的;

13、存在未办理开工许可文件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14、为未办理开工许可文件擅自开工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和砂浆服务,被责令停止供应,拒不执行的;

15、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16、违反行政管理事项告知承诺的;

17、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

19、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明令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或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虛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20、供应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导致人身伤害的;

2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命令禁止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2、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具错误检测报告,造成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

23、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相应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6、以各种理由拒绝依法应向监督部门、执法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27、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28、拒绝调查约谈、依法实地取证的;

29、阻挠有关人员配合监督部门、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30、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

31、违反雄安新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使用不符合雄安新区标准车辆的;

32、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3、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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