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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方案〉》要求,拟在全省开展建设类企业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请有意愿的企业填写《企业信息汇总表》,于8月13日将电子版发送至下列邮箱,也可登录http://fgw.shanxi.gov.cn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直接申报。


 


联系人:李建生    


电  话:03517731391


邮  箱:1981558634@qq.com


 


    附件:关于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方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管理处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关于山西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方案


晋发改科教发〔2019〕477号


 


省产教融合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教育局、人社局、国资委、小企业局:


为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充分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8 号)精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山西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山西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省级试点企业建设培育范围)。


(二)加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以国有企业和规上民营企业为重点,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引导服务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急需紧缺产业领域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企业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主要业务与学校办学主干专业关系不直接或不密切的,或企业以民办学校学费为其较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按照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原则上不纳入试点建设培育范围。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发展促进局等六部门结合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基本培育条件视情况作出调整。


三、申报和受理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要求,组织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进行网上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登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shanxi.gov.cn/,在“专题专栏”列表中进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在门户网站关联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链接,同时,运用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宣传推广方式转发《通告》内容,宣传解读产教融合政策,并配合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建设培育申报相关事宜,促进校企深度合作。


四、审核和入库


省产教融合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自愿申报的企业情况分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山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咨询专家组。咨询专家组定期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核,严格审核条件、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成熟一批联审一批,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进行建设培育,并向社会公示。省教育厅组织咨询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


五、建设培育


(一)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认证标准的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被确定为省级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优先享受支持政策。(详见附件2)。


七、失信惩戒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1、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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