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满足试点条件的省内外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可直接按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相关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可按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1、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2、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二、监督管理
(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未取得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前不得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也不得以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取得5年资质证书后,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不得以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
(二)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一年内未承揽工程的,资质证书一年后自动失效。
(三)试点工作实施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印发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文件止,届时我厅将根据新的资质标准和试点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时间和范围。
三、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撤回其相应资质,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资质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母公司上一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亿元以上;
(二)母公司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两起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未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四)母公司未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母公司近两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
(六)子公司可使用母公司在省内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申请相关资质,且工程业绩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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