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正式明确:
自2022年12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项目,全面取消劳务分包,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分包给全资、控股、参股的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不得分包给其它专业作业企业或个人。
一、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是全市范围内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 号)认定标准要求认定为技术复杂的项目。
以上2类试点项目,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取消劳务分包,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
二、试点企业
按照企业自愿并经审核,决定将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列入我市培育自有工人第1批试点企业(具体名单详见下图),试点时间从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
试点期间,所承接工程项目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试点前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
三、以下建筑工人可计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数量
(1)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
(2)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3)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出资控股50%以上的装配式部品构件工厂或钢结构等工厂的建筑工人。
(5)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主要控股股东(其股权占33.3%以上)个人出资控股50%以上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
四、劳务企业的2种转型方式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
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发展。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
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励支持现有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通过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控股或独资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
五、其他重点
1、总包责任
1)总承包企业对所用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造成的拖欠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2)企业存在自有工人在岗数量不足、技能证书人证不符、以管理和后勤人员冒充顶替自有工人等情况的,应立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已享受的自有工人相关优惠政策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纳入诚信管理。
2、实名制
1)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作为班组长、技术骨干和带头人,施工期间工地出勤率原则上不低于70%。
2)建筑工人经过必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在信息库中加以记载后,方可允许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建筑工人信息数据1年以上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4)杜绝使用临时挂靠、未经考核的外部流动人员或没有实名制信息的人员,谨慎使用纳入"黑名单"记录的企业和人员。
六、奖励措施
1、资质
1)试点企业自有工人符合《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
要求,近2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不考核业绩,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或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2)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300名的市内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符合《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近2 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不考核业绩,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2、工资保证金
1)试点企业承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申请退还。
2)企业自有工人数量符合《企业自有工人配备数量》要求的,所有新建项目全部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惩罚措施
对专业作业企业以及建筑工人的不良行为、不落实安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纳入“黑名单”记录在案,给予诚信扣分,直至取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撤销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等处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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