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严肃查处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加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严肃查处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和地点
(一)核查时间:2022年8月23至24日。
(二)核查地点: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办公室(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中马北一街智慧园2#楼2楼)。
二、核查内容
企业在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各类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范围
2021年年底前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至今未入国家统计库,未上报建筑业产值的建筑施工企业。
四、核查方式
(一)抽查三级企业、专业二级企业134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被核查企业需提供企业各类被核查人员近1个月社保发票和人员清单原件,所有技术工人证书原件,企业自有主要设备的发票原件以及相应的材料复印件一套。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信息以诚信库的信息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请被抽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核查所需资料,2022年8月23日提交至核查地点接受核查。
(二)请各企业如实填写企业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库。
(三)工作人员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直接认定核查不合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接受核查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将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材料,由我局组织人员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超过整改期限不报送材料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的,视为拒不整改。我局将依据核查结果对企业资质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核查结果将在钦州市进行通报。
(四)建立长效机制。自2022年9月起,我局将每半年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督促整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月奇,0777-5988689。
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
3.企业基本情况
4.技术负责人名单
5.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6.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7.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8.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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