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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拿到预收账款这个“烫手山芋”,这么做就对了!

  在实践当中预收账款有很多称呼还是不同的,跟业主签建筑合同时,很多是体现开工保证金,在合同中,如果是开工保证金的约定,也是属于预收账款,对业主叫预付账款,我们叫预收账款。


  营改增之后,税法规定建筑业的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收到预收账款的那天,我们是要交增值税的。收到预收账款时,如何才能合理避税呢?


  一、现状分析


  施工企业营改增以后,我们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就是拿11%去交税。


  (2)简易计税,按3%去交税。


  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是没有资格对本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抵扣,只有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本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但是因为预收账款收到以后,我们可能是一般计税项目下收的预收账款,也有可能是简易计税项目下收到的预收账款。


  税法规定,施工企业简易计税的情况有三种:


  1、老项目:2016年4月30号之前我们签订的建筑合同,到目前2017年还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2、2016年5月1号以后,我们跟业主新签订的新项目的甲供材合同,按税法来讲,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3、施工企业做分包时,清包工,以及劳务分包,这种情况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因此,无论我们施工企业是总包还是分包、劳务公司,都有可能在开工之前收到预收账款。


  税法规定,预收账款要交增值税,若是选择前面三种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我们是不能享受本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按3%交税。即当选择简易计税情况下,我们收到的预收账款是要按3%全部预交增值税。


  但是,如果我们是新项目,新项目采用的是包工包料的新项目,按税法规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按11%。因此,如果是新项目,收到的预收账款必须要按照11%去申报交税,但是一般计税可以抵扣,所以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才是我们交的税。


  不过,施工企业一般项目一般计税的新项目收到的预收账款有个特点,有可能施工企业这个项目还没有进驻工地,或者刚进驻工地还没动工,所有的成本还未发生,意味着财务上没有增值税的进项税来抵扣。


  预收账款税法规定,产生了纳税的义务时间,增值税是每个月15号要报上个月的增值税,但新项目是一般计税的情况下,销项减进项。工程如果刚刚动工或者刚刚进驻工地没有成本,就没有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预收账款收到时,是要交税的,必须要给业主开11%的发票。


  但工程所在地跟我们的建筑公司不在同一地方,比如公司注册地在杭州,工程在南昌,那么新项目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收到预收账款时,要回杭州总部给业主全额预收账款按11%开发票,我们系统里面一旦开出去了,自动生成了一批11%的销项税。


  工程没有动工,刚刚进驻工地,没有成本,按税法上来讲,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在工程所在地要预交3%的(老项目简易计税),新项目2%。


  按照预收账款/(1+11%)*预缴%,这是一般计税。所以按照我们预交的公式、政策来讲,一般计税是2%,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是3%,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但是一般计税是没有抵扣的,所以工程所在地预交2%。回来开发票,申报税收,要按11%-2%=9%交,跟预收账款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没有抵扣,等以后跟业主搞工程结算时,成本发生了,销项以前交掉了,没有跟它匹配的销项。


  所以对施工企业最大的问题是现金流,当时拿到预收账款时,白白送出11%的税,是没有抵扣的。


  虽然我们以后完工了有成本可以抵扣,但是以后的收入就没有了跟它相对应的成本,所以我们提前交了税。提前交了税,因为施工是先垫资施工,没有垫资连中标都没有,现在很多大的项目要交保证金。那么本身资金融通很难,所以预收账款这个环节,要以融资的视角看待,也因为有时候预收账款这个钱有上千万,那再除以(1+11%)*11%,预收账款要交的税就很多了。现在融资很困难,融资的利息又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税法规定,如果你能够筹划好,预收账款不交,是不是省了一笔钱留在银行里?首先你不考虑利息的问题,按照国家税法来讲,银行的利息是不交税的,如果我们把这个钱滞留下来,对企业的资金流是有很大的帮助的。那么怎么办,能不能不交税?


  根据营改增文件规定,我们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一般计税预交2%,简易计税预交3%,你不预交可以,有6个月的时间。若6个月不预交的话,公司注册地税务局必须要你交,举个例子,我们总公司在杭州,工程项目在南昌,南昌的业主给你预收账款,如果你6个月不预交的话,杭州的国税局就会要求你南昌没有预交的税全部交到杭州来。


  工程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只发生在跨县、市、区的情况下,如果是本地的,就不存在预交的说法。比如说杭州西湖区,你公司注册在杭州西湖,工程也在杭州西湖,就没有预交的说法。


  按照税法来讲,当你不预交超过6个月,总部税务局要预交税,但是业主不愿意,一般都是要先开票再付款,6个月意义就不大了。业主要开票,一般计税11个点就出来了,简易计税3个点就出来了。


  所以施工企业预收账款,以下这两种现象下,施工企业都要提前交税。


  第一种现象,当只有一个项目且刚进驻工地没有抵扣的情况下,就出现要提前交税的现象。


  第二种现象,但施工企业不止一个项目但是只有一个项目是一般计税,其余均为老项目(简易计税,不能抵扣)。所以你只有一个一般计税,还是不能抵扣。


  二、合理避税措施


  营改增后,如何才能少交税呢?不交税是违法的,现在税务组又发了个文件,关于2017年税务稽查的文件,强调今年加大建筑业房地产的重点稽查,预收账款一定进入了税务局稽查的视野。


  预收账款在财务上要建立台账,每个项目部要核算,预缴多少税,开了多少票,抵扣多少票,有多少票没抵扣。税务局就是要稽查你有没有延期纳税。


  营改增之前,好多施工企业依照惯性,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是开收据的,等到工程结算的时候,用收到预付账款再来抵我的工程款,到时再开票。那是因为营改增之钱,业主是不抵扣的,也一般不会要你的票,等到以后再开票。


  营改增之后,抵扣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当天。如果你没有开收据,等到以后工程结束算开票,这叫延期缴纳增值税,每天滞纳金千分之五,最少罚款50%,这个很严重。建筑业房地产一定是纳入政府重点监控税源的企业,包括现在大数据金三期上线之后,我们大数据互联网的情况下,全国各地企业这么多,一看网站就知道了。


  三、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解析:中标6.6个亿,包工包料,就是一般计税。业主给了启动资金(预收账款)1.11个亿,交税的依据:纳税产生的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当天,这里没有分包。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工程所在地预交200万,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公司注册地预交: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当地预交:200万。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怎么处理?调研发现,有的施工企业直接跟业主说,不要给我钱......这就是垫资施工,最愚蠢的做法。


  怎么弄到进项呢?要进项肯定要成本,好多人会想开始采购,有些供应商关系好,先找供应商开发票吗?先开票没错,票是真的,增值税发票是全国联网的,有编号,国家系统就生成了。票虽然抵扣认证没问题,上面有开票时间,但是有发票没有采购行为怎么办?没有合同,肯定没付钱,没有资金流,也没提供货物,就是说没有材料供应。没有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只有票流。刑法里面,这就是没有真实交易下的开票行为,叫虚开发票。


  四、正确做法


  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了定金代表合同正在履行,这个票就没问题了,可以抵扣不属于虚开)。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还未完工,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每个月的15号报上个月的增值税,但简易计税的项目,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如果还没开票,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来简易计税项目应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获取专票,但这是特殊情况,因为你没有进项。


  所以在采购的时候,老项目在采购的过程中,先开增值税专票,抵扣之后,新项目有成本,把原来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这就合法,没有偷逃税款,只要在12月31号之前转出,你就没事,这是以年为指标。但是不能超过年底12月31日,就可以挽救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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