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据资质街小编近日获悉,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日前,省住建厅就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资质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后,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发放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各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15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予以备案;同时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级条件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相应等级。
对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备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对原资质申请变更事项时,不再颁发资质证书,改核发备案证明。对现有一级和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等级换发备案证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同时,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资质首次申办条件准备: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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