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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将大调!

  去年10月,住建部226号文引发的“大地震”余波未尽。近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修订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


  修订资质标准,怎么修?修什么?简化资质考核条件,简化什么?重点考核什么?下面请跟随资质街小编一起,透过对资质标准的修改思路,或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资质考核指标


  1、去年取消了建造师等人员指标考核


  2016年10月,住建部下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强化业绩考核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先是大幅度提高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的工程业绩要求。以一级资质为例:


  修改前: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修改后: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同时提出,“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这将使得在资质申请中,业绩造假的情况基本被杜绝。


  3、2017年要重点考核“企业信誉”(新增)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较少涉及对企业信誉的要求,仅在特级资质企业的资信考核中,有银行授信额度、上缴税额的要求。


  从2017年开始,“企业信誉”将是资质考核的重点之一,或许也是资质标准修订的方向之一。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


  信誉!信用!诚信!这三个词,或许将成为2017建筑业年终盘点的主角。


  围绕“信用”,放大招


  针对“信用”,今年住建部要重拳出击了!


  1、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2、完善“四库一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及时公开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3、加大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动态核查力度,特别是对不符合资质条件企业承揽项目的重点核查,严格依法查处不合格企业和人员,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4、修订建造师管理规定,强化执业监督,落实执业责任。


  5、修订出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2017年,注定是建筑业改革大年,你准备好了吗?


  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市[2016]226号文并没有明确提出取消特级资质标准中的一级建造师等人员要求。


  3、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建市[2015]154号文件取消了原标准“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和“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特级资质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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