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个别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同时,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业务范围,现与资质街小编一起看一下关事项的规定: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综上所述,招标人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后,不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根据需要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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