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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1)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并通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及商品房面积管理专业知识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申请材料目录:
(1)《房产测绘单位资质申请表》(房产)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及简历;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新成立的单位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测绘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测绘部门将有关材料转省建设厅初审;
(3)省建设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反馈省测绘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