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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和标准:
(一)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合格证书;
(二)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尚不满二年的;3、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资格证书;
5、两年后办理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受理:
由注册人将上述材料报厅勘察设计处,承办人A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对注册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注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注册人或申报单位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与决定: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的申报由勘察设计处接到注册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查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符合注册要求的,召开处务会集体审查;
(二)集体审核通过后,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时间,申报单位对审查结果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材料可以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解释,通过申诉仍不合格的,材料返还申请人。
(三)通过审核的,由主管副处长或处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厅长签批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
公开公示:
(一)本制度原文和申请材料样本在黑龙江建设网上长期公布;
(二)拟评审结果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没有异议和申诉后符合标准要求的,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