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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初审部门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并加盖原件验核印章。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企业登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初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上报文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材料;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
(五)如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审查后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通告,并核发企业资质证书;
(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同意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行政许可权限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方面的三级资质。
3、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上述资质许可不含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通信、铁路、电力、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