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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材料:
1、经营场所的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2、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业绩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经营业绩材料中建设单位名称与现公司名称不一致的,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3、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两书样本及执行情况报告;
5、诚信证明;
6、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8、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9、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公司章程;
11、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2、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聘用合同,聘用人员汇总表、养老保险凭证及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人才档案托管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