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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近期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新成立企业提供资格证书),按一、二级顺序填写;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收据,新成立企业不足6个月的提供营业执照批准后的所有月份的缴费收据和全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再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应体现技术指标);
3、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图纸资料,反映造价指标的经注册造价师审核的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