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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住建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于10月起执行!

   近日,住建部、工商总局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2017版《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编者注:由于全文篇幅较长,仅摘选部分章节。下载合同范本,请点击文章末左下角“阅读原文”,登录住建部网站下载!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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