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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新改动 评标基准价这样计算!

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针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闽建筑〔2017〕48号)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中实质性条款的内容“21.5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修改为“21.5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


  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中实质性条款的内容“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修改为“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


  二、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实质性条款的内容“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调整为“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如需))等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三、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B类)“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甲)”中的“A为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通过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且不少于3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A为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通过资格文件评审、技术文件评审(如有)、商务文件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并按照下列办法计算的算术平均值:①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含3家)时,则按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②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在4家(含)~8家(含)之间时,则从中随机抽取3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③符合要求投标人数量在9家及以上时,则从中随机抽取30%投标人(取整数,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第二位及以后不计)的投标报价计算”。调整后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甲)”。


  为避免歧义,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B类、综合评估法A、B类)“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以及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中的实质性条款的内容“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调整为“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四、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简易评标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以下调整:


  1、第3.1款中的“(2)投标人数量多于20家时,从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评审”和“(3)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再随机抽取10家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10家”,合并调整为“(2)投标人数量多于20家时,从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评审。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再从剩余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0家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10家(合格投标人少于10家时且剩余投标人不足10家的,剩余投标人全部入围评审,直至合格投标人不少于3家)。”


  2、第4.1款中增列“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情形。调整后的第4.1款内容。


  五、通用本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以下调整:


  1、删除“说明”中第4项“《资格文件》第十二项‘其他资料’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以及投标人为了证明自己符合投标资格合格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


  2、“授权委托书”增加“递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的代理人授权委托内容,并将需由委托代理人盖章调整为由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调整后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


  六、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2018年6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执行本通知的规定。2018年6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在专用本中予以相应调整。


  附件:闽建筑[2018]12号附件.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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