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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省工程造价新依据 调高OR降低 答案在这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编者注:建筑业因适用于11%税率,则由11%降至10%)。


  2018年4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随后各省发布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小编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北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8〕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重庆市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

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8〕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三)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0%)


  (二)进项税额扣减系数


  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其调整后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按本通知附件“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除本通知规定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天津市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津建筑函[2018]83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率由11%调整为10%。为此,现对我市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调整为0.884;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6%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调整为0.9。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调整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478,市政工程1.0634,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641。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原调整系数×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1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50、夜间施工增加费1.0005、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10、二次搬运费1.0090、建筑垃圾运输费1.0049、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05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24、脚手架搭拆费1.0050、建筑物超高增加费0.9949、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055。


  六、上述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2016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2018年4月28日


浙江省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7日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安徽省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24日


福建省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

据增值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10号 发布时间:2018/4/2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要求,现将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条税金现行适用税率为11%调整为10%。


  二、材料(含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6%和10%。


  三、经测评合格的计价软件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河南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日


湖北省

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鄂建文〔2018〕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精神,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具体调整如下:


  一、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并相应调整全费用基价。


  二、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附录二材料价格取定表及附录三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中含税价格废止,新的含税价格按本通知附件执行。


  三、各地发布的材料信息的含税价格,原税率17%的调整为16%,原税率11%的调整为10%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成结算的工程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计算税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


山东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8〕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一、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增值税一般计税)从11%调整为10%,其他费率不变。


  二、增值税一般计税下,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江西省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赣建价〔2018〕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


  一、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各专业定额的材料费原适用税率17%和11%的,现分别调整为16%、10%,在差价中处理;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暂不作调整;


  3.费用定额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其它执行我厅《关于调整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的试行办法》(赣建价[2016]3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2.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三、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3日


黑龙江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标办〔2018〕20号)的要求,现对《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工程计价应用软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三、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电子评标交易系统。


  四、《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吉林省

吉建造〔2018〕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规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及配套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青海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2018〕158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三、其余规定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新疆

关于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新建标[201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工程造价管理站,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要求,满足我区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依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依据、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工程计价依据、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计价依据、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及城市综合管廊投资估算指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后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已完工程量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2018年5月1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相应构成价格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各专业定额基价中材料、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价格按上述税率调整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电子版形式发布乌鲁木齐地区除税材料、除税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预算价格(详见附件),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地区除税材料、除税机械台班及仪器仪表预算价格。


  四、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知调整内容外,其他规定仍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16〕2号)。


  (二)建筑业增值税调整后,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采集、测算、发布满足增值税调整后价格信息,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三)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或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xjzj.com)下载。


  联系人:刘昳;联系电话:0991-8862961;


  邮箱:1554175983@qq.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


海南省

琼建定函〔2018〕42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的通知要求,现对本省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2018年5月1日之前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四川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40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三、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四、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税率11%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


    五、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工程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采用简易计税法,2018年4月30日(含)前完成工程量仍按“调整通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8年5月1日(含)起完成工程量按“调整通知”执行,实际工程量由合同主体甲、乙双方签章确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甘肃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建价〔2018〕175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6〕119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甘建价〔2017〕313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下: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9日


青海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青海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青建工〔2018〕158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税金税率从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三、其余规定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规定暂不做调整。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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