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关于修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2018〕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
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决定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作如下修改,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删除第二款中的“1.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删除第三款中的“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删除第四款中的“1.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删除第六条第五款“验资证明”。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和验资报告”,将第七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材料。
四、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通报。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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