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最近,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6月28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发布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孙成文先生,省物价局副局长李东方先生,解读《办法》有关内容。
物业企业上调费用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办法对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等费用做出规定,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山东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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