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要点如下:
1、资质申请相关指标: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企业业绩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考核指标规模的60%进行考核;
3、资质新办、增项、延续、升级时不再考核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自有机械设备、人员社保三项指标;
4、资质办理简化:在资质新办、延续中涉及行业资质类别的,不再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由自治区、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审批;
5、企业资质延续时,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6、企业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具体详情看原文: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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