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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这些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12月5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河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四万元以上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2、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3、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文件原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8〕15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


河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人的联合惩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前款所称其他责任人,包括用人单位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等。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具体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四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拟将相关当事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出具《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提前告知书》,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当事人“黑名单”公示信息、列入“黑名单”的后果、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与期限。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对申述和申辩核准无误的,及时作出列入决定并制作列入决定书。


  列入决定书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其它组织或个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列入决定机关名称、决定书文号、作出列入决定日期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列入决定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河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予以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一次本辖区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八条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当事人再次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九条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相关当事人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或者对“黑名单”有更正的,应当自移出或更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出进行信息修复并公示。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溢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提前告知书、决定书,可以和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一同送达。送达方式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其他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需要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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